攀枝花市出台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措施

www.maomin.org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近日,市政府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措施》,从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稳定重点群体就业、优化就业培训和服务五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务实的措施,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2021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应缴实缴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特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二)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市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个月房租。对经营十分困难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需一次性减免2—3个月房租的,由出租方实地核查并专题研究审定,报监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支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财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

  (四)扩大投资创造就业。发挥四川美亚迪光电科技产业、米易太阳谷康养产业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等101个省、市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力争创造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积极向上争取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赈济对象范围,充分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和省级以工代赈资金的20%。

  (五)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外地人员来攀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市内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1000元/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提高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在攀创办的企业,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给予就业扶持奖励,招用3人及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按省上部署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

  (七)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拓展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充实未成年人保护、社区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社区排查等力量。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八)加强创业扶持。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及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市内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的,享受最大3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支持,财政给予孵化园一定场租补贴。大中专毕业生自行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最高500元/月租金补贴,租金不足500元的按实际金额计;利用自有房产创业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最高300元/月基本运营综合补贴,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九)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对重要双创基地给予机构编制政策支持。扶持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3年的补助。

  四、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十)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1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招募 “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岗位。扩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模,将认定范围从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吸引大学生来攀实习,给予实习学生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和不低于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实习补助,财政按比例给予实习单位补贴。我市中小微民营企业引进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科500元/人/月、大专300元/人/月、中专200元/人/月,给予引进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的补助。

  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

  (十一)稳定农民工就业。稳定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服务组织体系,建成农民工综合服务站不低于20个。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开展省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培育,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给予20万元补助。用好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工名额的10%用于招录退役军人。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建设“攀枝花市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根据驻攀部队需求,向现役军人及家属提供义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为即将退役军人储备就业创业技能。

  (十三)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县(区)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未覆盖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不超过6倍,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五、优化就业培训和服务

  (十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全覆盖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十五)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开展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试点,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设立就业服务专员,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力争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在攀企业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按500元/人、4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园区用工监测、失业预警、就业形势分析,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