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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⑴根据外资企业的生产性质、效益和销售状况以及使用土地的地理位置情况,外资企业可通过出让、有偿划拨或者采取租赁、转让、联营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依法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⑵出让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为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包括拍卖、招标、协议,出口创汇或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外资企业用地,口岸一般但交通条件较好的,可采用协议优先出让,出让金按攀枝花地价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八十收取。口岸较好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优先出让土地使用权。

  ⑶有偿划拨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划拨给用地者,并由用地者每年向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的行为。外资企业从事高科技、农业、林业开发、环保、科研、卫生等事业,可采用有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的优惠比例向政府交纳。

  ⑷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租赁、转让或联营方式利用地处攀枝花市的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地处攀枝花市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场地与外商合作,应折价搞有偿使用,可按规定的低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出让金。

  ⑸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外资企业用地,国土部门简化土地报批手续,实行预征办法,建议省政府扩大市政府审批土地权限,外资企业使用攀枝花市土地,占用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